“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浏览次数:46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以下简称“戎品集”公共品牌)是在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下,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导向原则,由成都市爱国拥军联合会联合四川云背篓科技集团等社会多方力量,共同打造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着眼于塑造退役军人领域“产、供、销、创、就”五位一体的乡村振兴新路径,助力军创企业和拥军企业发展,拓宽军创产品销售渠道,带动退役军人就业,支持爱国拥军公益事业。

为规范“戎品集”公共品牌审核认定、准入退出、授权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维护提高“戎品集”公共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戎品集”公共品牌实行申请授权使用制度。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成都市爱国拥军联合会成立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并注册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公共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

  市场主体申报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戎品集”公共品牌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指导和监督,由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核、管理运维、活动开展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请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的市场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等许可证。

(三)申报主体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守法诚信,信诺履约近三年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四)申报的产品符合“戎品集”公共品牌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详见附件1-1,并满足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质量合格。

申报主体需承诺1.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申报成功后,企业提供年度计划招聘岗位的30%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军属,并在成都市退役军人人才网发布真实有效岗位信息;2.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成都市拥军事业发展基金捐赠通过公共品牌赋能渠道带来营业额(以1067”数字供应链系统数据为准)0.2%

(六)申报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军创企业:退役军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满 1 年,或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 1 年。

2.拥军企业:积极参加拥军活动,为拥军事业贡献力量的企业。

 满足第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主体和产品,可优先推荐申报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

(一)已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

(二)荣获老字号”“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产品。

(三)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

(四)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的。

)已建成质量追溯体系的。

第三章 申报审核

 “戎品集”公共品牌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审核及授权使用制度申请使用公共品牌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线上申报材料

1.合法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质量安全证明。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质检报告,三品一标证书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3.近三年严重违法失信证明。由市场主体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下载报告

4.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2

5.《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二)线下申报材料

1.军创企业需提供满足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2.拥军企业需提供拥军优属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为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提供专属优惠优待的证明、荣誉证书、捐款证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证明等)。

3.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使用申请企业属性认定表》(详见附件4)。

  申报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流程。市场主体成都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认证审核系统自主完成线上申报网络申报地址为 http://brand.rongpinji.com),通过后,成都市市场主体向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线下申报材料;成都市以外市场主体向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提交线下申报材料

(二)审核流程

1.资格审查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市场主体的线上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核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确定产品是否满足申报标准。

2.属性认定资格审查完成后,市场主体向认定部门(成都市市场主体由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成都市以外市场主体由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认定)提交线下申报材料,认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属性认定,在申报系统中确定并上传认定表。

3.公示。通过资格审查且符合军创或拥军企业属性认定市场主体,将在戎品集官网(网址: http://www.rongpinji.com)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由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确认并备案

5.授权。备案通过申报主体登陆系统签署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使用许可协议》,并领取《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授权证书》(有效期两年

6.到期续签“戎品集”公共品牌授权到期后,如被授权市场主体在授权期限内未违反本办法和《“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许可协议》约定,则该主体可按照申流程重新申并获得授权。

 

第四章 标识使用

  “戎品集”公共品牌标识使用:(一)使用范围。仅限于获准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指定商品条码产品,用于产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用标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展会、展区及其他商业活动。

(二)标识图样。为戎品集”文字+图案,图标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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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识颜色。标识颜色可根据包装背景颜色调整为黑白或金银色,但不得更改为其他颜色。


(四)识位置。根据产品、宣传册、活动等不同情况,在显著位置展示标识图案。

(五)标识规格。标识可与企业自有产品商标共同使用,印制的规格不得小于企业自有产品商标的规格。

(六)标识印制。标识由使用方根据实际自行印制。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被授权市场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授权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标识的协议约定合法合规使用公共品牌标识。

(二)渠道赋能

1.允许使用公共品牌进行产品市场拓展相关活动;

2.允许被授权市场主体申请进入戎品集多方市场渠道     

第十  被授权市场主体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使用许可协议》有关要求,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标识,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品牌声誉。

(三)履行承诺,积极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加强公共品牌宣传,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

第十  监督机制。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配合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用标市场主体的监管,每年对用标市场主体的用标范围进行1-2次不定期抽查;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本辖区用标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抽查。

第十  违法违规处置。若被授权主体因非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使用授权资格,五年内不接受使用授权申请。对违规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不履行承诺者,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督促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将视情况取消其使用授权资格被授权主体被相关部门、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发现、通报或被举报经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戎品集”公共品牌使用授权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使用授权申请。

(一)以虚假材料获得标识使用授权。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职能

部门立案处罚的。

(四)产品或服务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标标识的。

(七)合法资质证明、质量安全证明等相关文件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未重新提交最新证明材料的。

(八)6个月内连续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九)出现影响“戎品集”公共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  退出机制。被授权主体符合以下情况的将视为退出,应立即终止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标识,同时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公示,主体市场上流通的带有“戎品集”公共品牌标识的产品由该主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并在30天内撤出市场。

(一)授权使用协议到期的。

(二)主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并批准的。

(三)触发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条款被取消使用授权的。

第十六条  擅自使用、仿冒戎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品牌和其他损害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戎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授权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的市场主体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由该市场主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戎品集公共品牌所有单位及监管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品集运营管理办公室有权解除授权协议并取消标识使用授权。

第十八条  被授权使用“戎品集”公共品牌的市场主体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罚款赔付等处罚的,由被授权市场主体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戎品集”公共品牌所有单位及监管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本办法试行情况适时修订或另行颁发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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